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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SP备案政策依据
  依据信息产业部《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备案》文件: 获准在两个以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,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。未办理备案手续的,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。

申请全网SP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
(一)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,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、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“电信业务种类”和“业务覆盖范围”相一致;
(二)在申请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;

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材料----各省材料不完全相同,请根据实际备案省份具体咨询
一、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申请书。内容包括: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、通信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电子信箱地址等;
二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;
三、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(股东会决议)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、公司章程、股权结构、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。
四、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(可行性报告)。

未办理备案手续的,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。
备案完成后公司主体发生变化的,应在变更后30工作日内到当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变更

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流程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,对材料齐备的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,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。对材料不齐备的,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者需要补正的材料
全网SP备案大区划分
六大区:
华北区: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
东北区:辽宁 吉林 黑龙江
华东区: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
中南区: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
西南区:重庆 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
西北区: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